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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用工、外派借調、轉包分包……特殊情況下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作者: 時間:2022/12/7 閱讀:486次


        職工發生工傷后

        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那么,你知道

        共享用工、外派借調、轉包分包……

        這種特殊情況下

        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嗎?

        這篇帶你了解

        01

        職工與多個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

        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為之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02

        共享用工




        原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約定共享用工,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

        原用人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但可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03

        借調工作




        職工被用人單位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

        原用人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但原用人單位可與借調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04

        轉包分包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

        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

        由該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1

        也就是說,施工單位是經過合法注冊的單位,

        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發生工傷事故,

        應當由施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

        施工單位沒有經過合法注冊,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

        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05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

        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06

        單位破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具體來說,

        對于已參保的破產企業,

        按照條例規定應當由其向企業工傷職工支付的工傷

        保險待遇及按期應繳納(躉繳)工傷保險費的費用,

        列入第一順序清償。

        對于未參保破產企業,條例規定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應當由企業負擔,并按照第一順序優先清償。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務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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