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職工能享受哪些待遇?
根據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等等。
工傷發生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工傷康復的費用等,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職工因工致殘的,根據傷殘級別的不同,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等。職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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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